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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安全教育——部分电动车管理法律规章节选

发布者:王祖甜发布时间:2021-11-19浏览次数:1532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八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2.《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公安部2017.12

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行为。 公民应当将电动车停放在安全地点,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公民应尽量不在个人住房内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确需停放和充电的,应当落实隔离、监护等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火灾。


3.《电动车消防五条禁令》山东省公安厅2017.12

为预防和遏制电动车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山东省公安厅发布禁令如下:

1)严禁在居民住宅区的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

2)严禁在未作防火隔墙的群租屋和人员密集场所内为电动车充电。

3)严禁电动车占用消防车通道。

4)严禁私拉乱接充电线路为电动车充电。

5)严禁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建电动车停放场所。

本禁令所称的电动车是指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


4.《中国海洋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责令其限期整改,赔偿损失,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前款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年度内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发生火灾事故的,除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外,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并结合火灾事故的损失程度按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5.《中国海洋大学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鱼山、浮山校区禁止非机动车入校。

第二十一条  校园内骑行非机动车时,禁止酒后骑车、骑车带人、戴耳机骑车、急转弯、双手脱把、骑快车等各种危险骑行行为。

第二十三条  非机动车应在指定的停车区域停放,自觉摆放整齐。严禁在各单位及楼宇门前、机动车停车位、通行道路、消防通道等位置停放。对于违规停放的非机动车,保卫处有权采取移车、锁车等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