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海大字[2014]13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化学化工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定细则。
一、评定范围与内容
全日制脱产学习,
研究生入学后第一学年的学业奖学金,博士研究生按照二等奖学金标准发放,硕士研究生按照三等奖学金标准发放。
二、评定标准和比例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构成
类别 | 等级 | 比例/% | 金额(元/年/生) |
博士生 | 一等 | 30 | 18000 |
二等 | 70 | 15000 | |
硕士生 | 一等 | 20 | 12000 |
二等 | 60 | 8000 | |
三等 | 20 | 5000 |
三、评定条件和办法
1.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照综合考评成绩评定
学业奖学金根据研究生在校期间的思想品德、课程成绩、学术与科研活动成绩和社会活动等综合评定。学院根据每位研究生的综合考评成绩确定其学业奖学金等级。其中,思想品德为定性评价,思想品德不合格者,不享受学业奖学金;课程成绩不合格者,不得参与一等学业奖学金评定。
2.综合考评成绩构成
综合考评成绩由课程成绩、学术与科研活动成绩和社会活动成绩三部分构成,综合考评总成绩、每部分成绩均折合成百分制。其中,二年级硕士生第一学年课程成绩、学术与科研活动成绩、社会活动成绩所占比例分别为50%、45%、5%,三年级硕士生第二学年学术与科研活动成绩、社会活动成绩所占比例分别为95%、5%;博士研究生学术与科研活动成绩与社会活动成绩所占比例分别为95%、5%,博士生课程平均成绩如果在75分以下,不得参与一等奖学金评定。
3.综合考评各部分成绩计算
(1)课程成绩:为年度所修全部课程的平均学分绩,若有博士综合考试成绩,则为(平均学分绩+综合考试成绩)/2。平均学分绩计算公式如下:
平均学分绩=
具体评选规则见附件1:“课程成绩计算办法”。
(2)学术与科研活动成绩:参照附件2:“学术与科研活动成绩计算办法”执行。
(3)社会活动成绩:社会活动包括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参加学校、院(系、所)和班级学生工作以及各类校园文化活动情况等。具体评选要求参见附件3:“社会活动成绩计算办法”。
四、评定机构和程序
1.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负责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副院长和党委副书记为副组长,各学科(学位点)主要负责人、导师代表等为成员的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小组,负责指导学院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
2.成立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博士组分海洋化学和海洋化学工程与技术两个组进行评审,硕士研究生按招生专业分别成立海化、化工(含专业学位研究生)、化学 (应用化学分析化学相关专业) 专业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各专业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分别由相关专业的研究生指导教师组成,具体负责组织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
3.学业奖学金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中国海洋大学学业奖学金申请表》,并附上发表的学术成果和奖励证书复印件,指导教师须在评议时对研究生本年度的综合表现做出评价。
4.学业奖学金评定结果在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研究生教育中心。
5、在研究生申报、审核和奖励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或抄袭、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明属实,即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五、附则
本办法由化学化工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小组负责解释。